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我市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规定,参照新修订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科学管理文化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重点面向我市“千百亿产业培育行动计划”的相关组织;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的领军企业;扶持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制造业中体现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
第五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提名奖,如未专门区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表述含质量奖和提名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名额不超过6个,其中质量奖名额不超过3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科学、有效落实,建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主要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开展。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指南、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具体组织、推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四)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以上如涉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印发实施。
第八条 市质评办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建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中随机抽选组成。监督检查组由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为依托,评审专家主要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协)会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等组织的有关专家中产生,同时吸收省外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组织应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要求,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5年以上(含5年)。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实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的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申报组织的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或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造业申报组织近3年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出口产品企业近3年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各项节能数据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五)经济效益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六)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事故。
(七)依法纳税,近3年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八)依法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近5年无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情形。
(十)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其他影响奖项评选的问题。
原则不受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报。
已获质量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提出申请漳州市政府质量奖,但5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组织所在地的县区〔含开发区(投资区),下同〕市场监管局(分局)进行申报。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书面征求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应急、税务、海关等部门意见,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报送市质评办。
第十二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照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高层答辩等程序进行,具体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做好实施落实。
第十三条 市质评办组织市质评办成员、现场评审组组长、监督检查组组长对申报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高层答辩结果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实际情况,提出获奖候选名单,由市质评办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市联席会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实际对获奖候选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向社会公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最终获奖名单,授予获奖组织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对我市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直接认定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授予证书、奖牌和配套奖金,且不占该年度(届)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名额。对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配套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检查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应每年向市质评办报送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情况;获奖组织使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嫌税收等犯罪立案标准,以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核实上述情形,根据核实后的实际情况,责令其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予以公告。被撤销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5年内的获奖组织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发现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市质评办。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新模式,推动我市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滚动培育机制,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指导工作,在各行各业中推动先进质量理念传播,深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实践应用。
第二十五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市场监管局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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